2005年10月18日,美国能源部(DOE)将国会在《2005年能源政策法》(EPACT2005)中所规定的对某些消费品、商业和工业设备的新的节约能源标准及相关的定义编入联邦法规法典,并于11月23日向WTO秘书处发出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第154号通报。该通报对15类产品和设备的能效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正,根据产品种类的不同,新的节约能源标准预计将于2006年到2010年分别实施。 通报涉及修正能源效率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共15类,主要有荧光灯镇流器、吊扇和吊扇灯具、出口指示灯、低压干式配电变压器、汞灯镇流器、商用空调和采暖设备、商用冷藏箱、冷冻箱和冷冻冷藏箱、商用洗衣机等。 据美国空调与制冷学会(ARI)估计,仅仅与空调和制冷设备有关的产品,包括供暖机组、除湿机、商用空调和采暖设备等,通过施新的节约能源标准,每年节约的能源相当于建设27座300兆瓦的发电厂。同原来的最低能效要求标准相比,部分产品最低节能标准可以提高26%左右。 美国新的能源节约标准对我国相关行业的出口贸易影响各不相同,需要根据产品的不同区别对待。美国新的能源节约标准的节能要求普遍比我国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要高,如大部分商业场合使用的制冷量范围在65,000-240,000Btu/hour(即19-40kw)的空调和热泵,最低制冷节约能源标准比我国相关标准高36%左右。某些产品如低压干式配电变压器我国国家和行业标准甚至没有相关的能源节约要求。在考虑影响分析时,一方面要考虑我国国家标准同美国新的能源节约标准之间的差距,同时又要调研我国企业的实际水平,并考虑相关产品的出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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